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安排,2013年第一次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考定于2013年6月22日在广州举行。补考报名工作将于5月15日截止,有意参加补考的学员请及时联系培训报名负责人。
一、时间:2013年6月22日
上午 08:30-10:00 理论知识
10:30-12:30 专业技能
下午 14:00-15:30综合评审(论文)(助理级不考)
二、补考报名材料
1.考生请务必准确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证件照两张(白色背景、小二寸)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报名材料寄送地址请联系培训报名负责人。生源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考生应在5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柳荫公园南街1号中国黄金大厦905室,邮编:100011电话:010-84111849(考务组收),请务必在邮件左上角醒目注明“XX银行补考资料”。
2.需补考综合科目(论文)的考生还应在5月15日前提交论文,相关事宜请联系报名培训负责人,需补综合科目且生源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考生应在5月15日前将论文发送至cgiaccc@126.com 邮件主题为:“XX银行+级别+姓名+补考论文”。
3.补考学员务必于5月22日前完成网上报名(详情参考http://www.cgiac.org.cn/newsinfo.aspx?ID=170)
三、补考费
助理级、中级、高级黄金投资分析师考试补考费用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理论(助理级、中级、高级):400元/科
技能(助理级、中级、高级):400元/科
综合(中级):200元/科
综合(高级):400元/科
补考学员需在5月15日前将补考费用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中国黄金协会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
帐 号:01090321000120111111258
注:请汇款考生务必在备注栏注明考生姓名及考试费发票抬头,格式如下:姓名+补考费+抬头:XXXX公司。
附件:黄金投资分析师补考注意事项
一、参加补考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并完成相应级别的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课程培训,已获得相应级别的黄金投资分析师培训结业证书。
2.首次参加黄金投资分析师考试一年以内,无补考记录。
二、补考科目
1.补考科目为考生首次考试未通过的全部科目。
2.首次考试已通过的科目不列入补考科目之中,考生无需重复考试。该科目成绩一年之内被保留并视为有效。
3.报名参加中、高级黄金投资分析师“综合评审”科目补考的考生需在报名时重新提交论文并在指定时间参加论文答辩(笔答)。
三、考试及报名时间
批次 | 考试日期 | 地点 | 考试科目及时间 | 报名时间 |
第 一 次 | 2013/06/22 | 广州市 | 理论知识 08:30-10:00 | 2013/05/03开始 2013/05/15截止 |
专业技能 10:30-12:30 | ||||
综合评审 14:00-15:30 | ||||
第 二 次 | 2013/12/07 | 广州市 | 理论知识08:30-10:00 | 2013/10/11开始 2013/10/21截止 |
专业技能10:30-12:30 | ||||
综合评审14:00-15:30 |
四、报名材料
考生按如下要求提交资料: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2份(本人签名并注明补考科目,贴照片),详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2份(本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免冠大一寸黑白或白底彩色近照2张(照片尺寸:48×33mm;头部尺寸:宽:21-24mm,长:28-33mm,照片的底色、尺寸与护照相片相同,务必按要求贴到“鉴定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
五、报名方式
1.考生需在报名时间内联系相关报名负责人确认报考事宜。
2.考生需在报名时间内备齐补考报名材料并邮寄至报名负责人处。
六、补考费
补考费用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理论(助理级、中级、高级):400元/科
技能(助理级、中级、高级):400元/科
综合评审(中级):200元/科
综合评审(高级):400元/科
考生需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将补考费用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中国黄金协会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
帐 号:0109 0321 0001 2011 1111 258
注:请汇款考生务必在备注栏注明考生姓名及考试费发票抬头,格式如下:姓名+补考费+抬头:XXXX公司。
七、补充说明
1.考试共设理论、技能、综合评审(助理级不考)三个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成绩小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
2.首次参加考试的有效成绩将被保留一年,以下情况的考生不具备补考资格:
(1)首次考试后一年内未参加补考的考生;
(2)有补考记录的考生(含参加过补考且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生、报名补考且出现缺考情况的考生);
(3)首次考试中所有科目均不合格的考生;
(4)首次考试出现缺考、作弊或违纪情况的考生。